外商投资规则调整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5-11-06
取消注册资本应在批准后90天内且在工商登记前一次缴足要求
不再局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股份制的外资投资性公司
取消应在设立后2年内缴足3000万美元及在5年内缴足剩余出资的要求
取消最低出资要求(非法人1000万美元,公司制500万美元,单个股东100万美元)
取消已有外资商业企业增设店铺需要以缴足注册资本并验资为前提的要求
外资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份时,不再要求先取得商务部原则批复方可向证监会申报。(实际上为执行2014年发布的并联审批政策进一步明确规则。)
取消FIE境内再投资要以主持资本全部缴清并进行验资为前提
取消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限制要求。(实际上该限制在2006年外资法律适用以及中意明确取消,此为进一步明确规则。)
取消FIE注册资本全部缴足并进行验资前 不得合并分立的要求
取消FIE全部注册资本缴足之前不得用于股权出资的要求
取消股权出资(连同其它非货币出资)累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70%的要求
取消设立分公司应在总公司设立满1年且注册资本缴足后方可进行的要求
取消最低出资要求(批发3000万人民币,仓储1000万人民币)
取消最低出资要求(销售1亿元人民币,仓储5000万人民币)